天津出租车管理管理局最新发布,司机违规 经营者承担-出租车票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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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实施"天津市客运出租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加强我市客运出租车行业管理,市交通运输委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了"天津市客运出租车经营者对司机责任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草案"),自公布之日起至11月28日公开征求意见。草拟本旨在进一步改善的士经营者对司机的管理责任,即如果司机有严重违反行动的情况,则的士经营者亦须负上责任。


天津北网新闻:为贯彻落实"天津市客运出租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加强我市客运出租车行业管理,市交通运输委日前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了"天津市客运出租车经营者履行司机责任细则"(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从出版之日起至11月28日,将征求公众意见。草拟本旨在进一步改善的士经营者对司机的管理责任,即如果司机有严重违反行动的情况,则的士经营者亦须负上责任。

根据"征求意见草案",客运出租车经营者对司机履行以下六项行政义务,包括与司机合作申请、变更和取消有关许可证;与司机合作申请账单;与司机签订劳动合同或经营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每季度对司机进行培训、教育、评估和建立档案;及时处理投诉并建立投诉处理档案;及时向市道路运输局报告司机非法经营的相关信息。

此外,征求意见草案还建议,如果出现下列情况,乘客出租车经营者将被视为违反了"条例"第14条第(4)款的规定,包括同一名司机严重违反规定,即在一年内有三次以上违反规定的行为;司机一年内调查的累计投诉数量已达到出租车经营人出租车数量的10%。如乘客的士经营者发现司机的非法经营已及时向市政道路运输局举报,则不应包括在上述经核实的投诉数目内。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规定,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管理、教育、培训和考核其雇员。